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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十项规定
2014-11-30 10:05 赵昕    (点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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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工作十项规定

第一条 校长是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身体健康的第一责任人

普通高等学校要充分认识加强学校体育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把增强学生体质作为学校教育的基本目标之一,建立健全学校体育工作机制,加强体育设施和师资队伍建设,保证学校体育课和学生体育活动的开展。校长要切实履行学校体育工作和学生身体健康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要确保学校体育工作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 保证体育课程质量

学校应严格执行国家对体育课程的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削减、挤占体育课时间,或把体育课安排课外活动时间。普通高等学校的一、二年级必须开设每周2学时的体育课,三年级以上学生(包括研究生)开设体育选修课。原则上体育课班级人数不超过35人。

第三条 积极开展阳光体育运动

学校体育部(院、系)、学工部、共青团要共同担负起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的的任务。阳光体育运动应与体育课教学、课外体育活动有机结合,把课外体育活动纳入学校日常教学计划,使每个学生每周至少参加三次有教师组织、辅导的课外体育锻炼。

第四条 建立新生出早操制度

学校应建立一年级新生出早操制度,引导其他年级学生积极参加早操。面向全体学生开展冬季长跑、健身操、太极拳等普及面大、简便易行的群众性体育活动,培养学生参加体育锻炼的意识、树立健康的理念,形成良好的学习和生活习惯。

学校要积极建立多种多样的学生体育社团和协会,开展丰富多彩的体育活动。努力做到人人有体育项目、班班有体育活动、学校体育有特色,保证学生每天参加一小时体育锻炼。

第五条 全面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学校必须认真实施《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把健康素质作为评价学生全面健康发展的重要指标。每学年对学生进行一次《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测试结果按要求上报教育部和省教育厅。要建立《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公示制度,每年公示各院(系)《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并将学生个体情况反馈到学生所在院(系)。

第六条 学校每年举行二次综合性运动会

学校每学年至少要举行二次增强学生体质健康为主题的全校性体育运动会。开发促进全体学生积极参与的体育竞赛项目,吸引广大学生积极参加体育活动,把运动会办成学生喜爱、积极参与、健康向上的体育节日。

第七条 切实加强体育教师队伍建设

学校应按照开设体育课和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的需要,配足配强体育教师。体育教师教学工作量的计算应与其他学科教师同等对待,教师组织早操、课外体育活动、课余训练、体育竞赛和进行《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等应当计入教学工作量。要保障体育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体育教师享受与其工作有关的劳保待遇。

第八条 场地建设、器材配备达到标准

学校要切实保证学校体育工作经费,学校公用经费要按一定的比例专项用于学校体育工作。

学校要认真落实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体育场地设施、器材配备目录》,要完善学校体育设施和各项体育活动管理制度,确保体育设施配备质量和安全使用。

学校体育场地必须用于体育活动,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学校体育场地、体育器材或设备。学校室外体育场地要设法增加灯光设施,为学生参加晚间体育锻炼提供基本条件,为大学生体育活动拓展时间和空间。

第九条 严格执行学生达到体育基本标准的相关规定

体育课是学生毕业考试科目,体育课不及格不予颁发毕业证。《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到良好及以上者,方可参加三好学生及其他先进荣誉称号、奖学金评选;《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达不到50分按肄业处理。

第十条 保障学生参加体育活动的安全

要加强对学生的安全教育,明确安全责任、制定安全措施,保证体育设施的质量,定期进行维修和维护,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学生锻炼时的安全。

倡导学校为学生购买校园责任险,要积极引导学生家庭为学生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学校处理好意外伤害事故提供必要保障。

上一条:关于印发强化学校体育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全面发展的实施意见 豫教体卫艺〔2017〕41号
下一条:中共河南省委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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